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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与治理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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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与治理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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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4-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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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近期有关部门出重拳查处整治网络谣言,体现了我国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公民合法权利受谣言损害的坚定决心。这也说明,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互联网信息领域必须正视的公害。按照权威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数据,仅3月中旬以来有关部门清理的各类网络谣言信息就高达21万多条,这充分证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的紧迫性

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与治理之策

【概要描述】近期有关部门出重拳查处整治网络谣言,体现了我国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公民合法权利受谣言损害的坚定决心。这也说明,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互联网信息领域必须正视的公害。按照权威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数据,仅3月中旬以来有关部门清理的各类网络谣言信息就高达21万多条,这充分证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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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关部门出重拳查处整治网络谣言,体现了我国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公民合法权利受谣言损害的坚定决心。这也说明,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互联网信息领域必须正视的公害。按照权威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数据,仅3月中旬以来有关部门清理的各类网络谣言信息就高达21万多条,这充分证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的紧迫性。

  近期的网络谣言治理行动是及时而高效的。但是从长远看,我们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要致力于从根本上遏制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为此,我们必须努力把握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只有在清醒客观地认识到网络谣言产生、传播、扩散的内在规律,才有可能找到切实有效的治理之策,构建起应对网络谣言的长效机制。

  其一,谣言生成的起点始于谣言的制造者。谣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依附物,任何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阶段都不同程度的伴生着各种类型的谣言。也就是说,只要社会还处于不完善的发展状态,就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社会的不满、抱怨乃至仇视,因而也就会出现形形色色的造谣者。从今天我国的网络谣言现状看,造谣者既有外部力量支持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所谓异议人士,也有基于个人或机构利益需要的虚假信息发布者;既有仇视国家和社会的恐怖谣言制造者,也有仅仅处于发泄个人不满的攻击而贬损他人名誉的无聊者,这些造谣者虽然身份和出发点不同,但目的和造成的后果则是相同的,那就是通过捏造事实、编造虚假信息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在社会中制造恐怖、不安、焦虑的氛围。

  其二,传谣者的存在构成了这一机理中重要的介质。传谣者虽然并不直接制造谣言,但却通过自己的传播行为使谣言得到迅速扩散,很容易导致谣言被误以为可能是真实的信息。如果说造谣者还能因其触犯法律的行为而易于受到追究和惩治的话,传谣者往往因其数量众多而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在谣言的生成链条中扮演着实际上的直接责任者角色,在很大程度上起了更加恶劣的作用。

  其三,信谣者是谣言生成机理的末端,但却最有可能成为谣言的付诸行动者。信谣者的社会心理基础,在于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以来一部分人存在的焦虑和紧张。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和压力,常常用怀疑的眼光来感知一切,更容易以个体的切身感受或想象而不是以理性的心态来对信息做出判断。谣言的制造和传播因此也就有了大规模扩散的社会心理基础。

  其四,在当前的网络谣言生成机制中,网站乃至传统媒体也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信息发布载体的网站,有责任发挥谣言过滤器的功能,必须承担保障自身平台所发布信息真实性的责任。从近期网络谣言的泛滥状况看,大量的网站显然未能履行自己的责任。长期以来,我国的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承担着权威信息发布者的角色,并因此在受众中拥有很高的信任度。但近年来,一些传统媒体在发布言论时也出现不负责任的现象,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常常被任意的引用和转载,导致网络谣言超越互联网范畴而产生更加广泛的社会负面影响。

  应该强调,网络的出现本身不一定会导致谣言。但是,作为大规模、高速度的信息传播平台,互联网的出现为谣言的扩散在两个方面提供了比过去更加便利的条件:一是谣言的传播速度空前加快,监管者常常还来不及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就已呈泛滥之势;二是谣言的可控性降低,造谣者的非实名身份和传谣者的渠道多样性都使控制谣言传播的难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谣言的负面社会效应和社会影响被极大地放大。

  在厘清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的基础上,应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之策也就有了清晰的思路。从根本上说,网络谣言是对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的扭曲和贬损,因而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传播和扩散不仅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还要切实消除谣言滋生的经济社会条件并完善法治建设。

  第一,建立网络言论发表者真实身份的确认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治理手段。必须看到,网络造谣传谣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造谣者和传谣者的侥幸心理。由于可以用编造的虚假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造谣就可能成为那些在扭曲的阴暗心理支配下采取的自认可以规避法律惩罚的行为。在更为宽泛的层面看,一个勇于为自己言论负责的人不会千方百计隐匿自己的身份。由此也可看出,微博客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制度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论坛、博客、社交网站都应大力推广这一做法。

  第二,对造谣者零容忍。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谣言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采取的合理行动。谣言对于社会的危害不仅在于它对正常秩序的破坏,更在于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谣言的四处存在而漠然视之,将导致一个未受惩治的谣言将带来十个、百个谣言的泛滥,社会将因此陷入严重的无序和混乱状态。

  第三,理性的公民教育是促使最大限度减少网络谣言存在的长期路径。互联网造谣传谣信谣现象的背后,折射出我国对理性公民教育和养成的不足。正是理性价值判断的缺失,才会有大量的网民在接受信息时不加选择或没有能力进行理性选择。因此,要切实防止网络谣言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最终需要我们培育理性的公民和理性的网民,使网民在面对大量的信息冲击时不致迷失自己,不致受到欺骗和蛊惑而不自知,使网络谣言能够在不盲信盲从的受众面前不攻自破。

  用发展的眼光看,网络谣言治理将长期构成我国互联网管理面临的一道难题。在今天的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我们或许不能期望在网络上彻底根除谣言,但最大限度地减少谣言及其影响,并对谣言加以有效惩治,则是我们可以完成并必须完成的使命,我们对此报有坚定的决心和信心。(作者为上海社科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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