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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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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11-08-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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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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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广大煤矿企业不断加大机电运输装备的投入和更新改造,积极推进机电运输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了安全生产。但一些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系统可靠性差,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等问题仍然存在,机电运输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就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要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违”处罚与教育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提升煤矿供电安全保障水平
  煤矿企业要保证供电可靠。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发电机每10天应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煤矿通风、排水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而且每年必须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供电设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可靠的防雷电装置。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配备绝缘设施。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应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
  三、加强电气设备安全性能管理
  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电缆。煤矿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防爆电气等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按要求更换。煤矿新购进、检修或者大修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由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杜绝失爆。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试验,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矿灯应保持完好,保护装置符合规定;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失爆等情况时,严禁发放使用;严禁使用人员拆开、敲击、损坏矿灯。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投入使用。
  四、完善提升运输设施
  煤矿企业要完善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传动设备必须有护罩、护栏。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运行时严禁甩掉保险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斜井提升连接装置要可靠,必须装设保险绳。斜井井巷中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者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机车、无轨胶轮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严禁非防爆机动车和畜力入井。
  五、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检验检修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对斜巷人车和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在用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检测检验机构的中介行为,保证检测检验质量。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机电运输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并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六、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电钳工、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组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要宣传相关规定和安全常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操作行为。要教育职工,严禁超载提升运输,严禁超员乘坐人车或罐笼,严禁刮板运输机和非设计允许的胶带输送机乘运人员,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七、深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设备完好、质量达标。要加大投入,加快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换代,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努力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实现对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风、采掘、瓦斯抽放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监测监控,提高设备控制自动化、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进一步加大煤矿机电运输专业指导和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要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机电运输现场管理,引导和激励煤矿企业大力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尤其对机电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小煤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对煤矿机电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因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各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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